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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(一)
来源:   日期:2012-08-06 09:59:03  
    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,维护

建筑市场秩序,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,根据《中

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

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、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、管

道、设备的安装,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,

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,向工程所在地

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发证

机关)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。

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

米以下的建筑工程,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。省、

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

地的实际情况,对限额进行调整,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

主管部门备案。

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

工程,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。

 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

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,一律不得开工。

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

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,规避申请领

取施工许可证。

 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,应当具备

下列条件,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:

  (一)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。

  (二)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,已经取得建设工

程规划许可证。

  (三)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,需要拆迁

的,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。

  (四)已经确定施工企业。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

程没有招标,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,或者

肢解发包工程,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

的,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。

  (五)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,施

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。

  (六)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。施工企

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

应质量、安全技术措施,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

专项质量、安全施工组织设计,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

质量、安全监督手续。

  (七)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。

  (八)建设资金已经落实。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,

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%,建设工期

超过一年的,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

%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,有条

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。

 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 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,应当按照下列程序

进行:

  (一)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《建筑工程施工许

可证申请表》。

  (二)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《

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》,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

的证明文件,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。

  (三)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《建筑工程

施工许可证申请表》和所附证明文件后,对于符合条件

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;

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,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

位补正,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相应顺延;

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

面通知建设单位,并说明理由。

 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,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

生变更的,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。

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、

地点、规模,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。

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。

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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